近日,吉林省高级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13家单位和部门出台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省试行在民事诉讼中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财新记者了解到,全国多个省份都已经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专家指出,律师调查令有助于解决案件取证难,保障诉讼权利,但要落实该制度,还需尽快作出立法安排。
上述《意见》规定,律师调查令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取证据时,依代理律师申请并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的授权律师向相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意见》明确,审理阶段,律师调查令的申请范围限于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且能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执行阶段,申请范围限于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实际履行能力有关的证据。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接到律师调查令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律师的资格、申请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的证据类型和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必要性等进行审查。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形式主要为书证,范围包括登记材料、备案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等,也可为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受理案件的法院诉讼使用,需经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和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财新记者梳理发现,律师调查令制度最早于1998年12月在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试行,自2006年最高法院在《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积极探索和试行证据调查令做法”以来,全国不少地方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律师调查令制度。
截至目前,已有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安徽、浙江、江苏、河南、陕西、福建、云南、四川、广东、河北等至少15个省市的高级法院制定并试行有关民事诉讼律师调查令的指导性文件。此外,多个省份的部分中级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也都在试行该制度。
虽然各地法院在律师调查令的适用阶段、调查范围和有效期限等规定上有细微差异,但总体来说,都是在起诉、审理和执行阶段中进行申请,调查令有效期根据调查证据难易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5日至30日,适用于与案件事实直接相关的证据。
对此,财新网记者采访了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周志鸿律师,周律师表示,他在过去一年中因代理执行案件走访了近50座城市,“在接触了几乎全国范围内各地方法院、使用了近200份调查令后我们意识到,法院执行难,是有原因的”。周志鸿说,案多人少是普遍现象,常年累月的案件积压让法官不堪重负,福建一地方法院一位50多岁法官曾对他坦言,自己桌上全是案卷,假如每天顺利办结两个,直到退休也办不完。
周志鸿律师表示,在中国法院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背景下,法官没有精力和时间对其所处理的案件都亲自外出调查,律师调查令制度的出台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调查的负担,让法官专注审判,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实现,“虽然并不是内在权利,而是基于法院授权,但对律师界呼吁的调查权也是福音”。
2016年9月23日,最高法院发出《关于完善并推行“律师诉讼调查令”制度的建议的答复》,肯定了律师调查令在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
《答复》称,律师调查令不仅可以调动律师取证的积极性,为法官裁判和执行提供更多更可靠的证据,有利于形成更为公正及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结果,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也可以督促律师提高执业水准,不再以取证难推卸责任。特别是在执行环节,律师调查令制度是强化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能力的有效手段,可以适当减轻法院财产调查的负担,有助于逐步形成当事人主动调查和法院依职权调查相结合的财产调查机制。
周志鸿律师称,根据经验,律师通常申请的调查令有三种:一是针对法院的调查令,因法院内部部分案件存在交集,在案件审理时,对法院的调查令可以起到互通信息的作用;二是对机关部门的调查令,执行案件办理很大程度依赖信息通畅,除了互联网、数据库等海量公开信息外,很多信息都保存在各机关部门内部,如今法院与这类机关部门的信息没有完全畅通,因此只能使用调查令;三是与被执行人有关联的单位,法院执行需要这部分案件相关信息。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周志鸿称,在上述三种情形下都曾遭遇被拒绝调查的情况。
本是多方共赢的利好举措,律师持令调查为何在司法实践中时遭“碰壁”?
周志鸿表示,单位机关的拒绝通常有两种理由:一是没见过,不知道怎么办,请示领导后直接拒绝;二是认为律师不能代表法院,不能提供给律师,“比起对调查令不理解、没见过之外,更多的是极度不配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表示,调查令实际是利用法院的司法权威,由律师来持令进行调查。“法院根据律师的申请来签发调查令,代表的是国家和法律的权威性,所以相关的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应当有法定的协助调查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4条,对于拒绝或者妨碍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等。江苏省高级法院等部分法院也在律师调查令的相关实施意见中规定,对拒不协助律师调查的单位和个人,由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吉林省此次出台的《意见》中,针对持令律师滥用调查令、协助调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等情形,强调将依法追究相关律师、单位的法律责任,保障律师调查令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肖建国告诉记者,在实践中,只有少数法院敢于开具罚单和相关制裁决定书,绝大部分法院一般会通过其他方式,比如法官后续自行调查等来解决问题。肖建国称,律师调查令之所以碰壁,法院也很少作出处罚,根本原因是这项制度缺乏上位法的保障。“这毕竟是《民事诉讼法》中所没有的一项制度,尚未在立法层面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在法律依据上比较容易受到质疑。”
最高法在前述《答复》中指出,调查令制度出现的系列问题,究其原因是缺乏立法支持,不能“名正言顺”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属于诉讼制度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规定,最高法院不能突破立法创设新的诉讼制度。为此,最高法院有关部门也多次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律师调查令制度进行立法。
财新网此前报道,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在2018年全国“两会”上建议,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律师调查令制度。方燕称,近年来全国多地对律师调查令制度都已进行了先行先试,“但调查令目前在法律层面上尚未有明确统一的规范性制度安排,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也无统一标准,出现诸如权威性不足,持令调查仍然得不到配合、调查令被滥用等问题”。
肖建国透露,目前最高法院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中,已明确将“在执行程序中律师通过申请法院签发调查令来持令调查”写入法律条文。他表示,如果《民事强制执行法》在律师调查令方面能有破冰之举,将为未来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引入律师调查令,尤其在立法上写入调查令制度提供基础。
2019年8月,最高法院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新闻发布会表示,《民事强制执行法》已正式被列入立法计划,将确保按照要求在2019年底前完成起草工作,将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