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3年执行漫长路,多方激烈较量,终以和解圆满结案

发布时间:2025/04/10 访问量:79
2021年7月,我独自登上前往河南郑州的列车。
彼时,我执业未满半载,初出茅庐,青涩尚在,然临危受命,即将在河南省高院,迎接职业生涯中,首次执行监督程序的庭审考验。
于我而言,无疑是荆棘难关。
我不禁暗自思忖:孤身涉远,身处异乡,高院庭审能否顺遂?对方占尽主场优势,我能否沉稳应对?高院改判,希望寥寥,能否力挽,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思绪飘远,一切回到故事开始的地方......

微信图片_20240821152741        执行实施过程中,半路杀出程咬金,“抢钱”大战拉开帷幕

2020年6月,泽执代理一个疑难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为A公司,被执行人为B公司。

线索部的小伙伴们通过地毯式排查、持续性跟踪、大数据赋能等方式全方位搜集有关B公司的各类财产线索,最终发现B公司在与某学校的业务往来中可能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实施部接力开启工作,卫姜姜律师即刻展开行动,尽显果敢本色,快速推进此项执行工作。
卫律师与执行实施法官保持紧密且持续的沟通,积极请求法院出具冻结文书,秉持先下手为强之策,志在抢占第一顺位,以期顺利实现我方当事人债权,捍卫其正当利益。
然而,半路杀出个程咬金,C公司跳出来“抢”钱!
C公司称B公司早在2019年6月已将对某学校的债权转让给C公司,并于同年7月通过报刊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债务人。C公司依据该债权转让协议向法院申请变更债权人,执行法院审查后予以变更。
由此A公司原本有望实现的债权清偿计划陷入僵局,执行进程被迫中断,此前的努力面临付诸东流的风险,急需争议解决部介入。
在此解释一下,泽执的组织架构中分别设置了执行实施部门和争议解决部门,这与执行法院的部门设置相对应。
泽执律所执行实施部门主要与执行局实施法官对接,负责执行案件的具体推进工作。比如向法院提交财产线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取证、推动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等。
而争议解决部门主要对接执行局裁决部门,处理诸如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等执行审查工作,以及对接法院审判机构处理执行异议之诉。

当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障碍,像本案中C公司变更债权人引发争议导致执行实施无法继续时,就需要争议解决部门介入,通过法律程序先行解决争议,为执行工作扫除障碍后,执行实施部门方可继续推进后续工作。

微信图片_20240821152704      找出债权转让的瑕疵点,执行争议首轮获胜

执行受阻后,案件移至争议解决部,我们迅速对相关材料进行研究分析,发现C公司的债权转让及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行为存在诸多疑点。

于是,我们果断向郑州某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详细阐述了C公司不符合变更申请执行人条件的理由。

我们认为,变更C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必须取得B公司书面确认,但B公司债权已被东莞第二法院冻结,无权处分;且B公司以公告形式送达的债权转让通知,与后来郑州中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11231号民事判决书不一致,应以在后的生效法律文书为准,所以变更裁定违法应撤销。

郑州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债权转让先于冻结申请,但在执行法院已对B公司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执行实施机构在保全期限内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行为欠妥。

郑州某区法院于2020年10月裁定撤销变更C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这一胜利让我们欣喜,但也深知,C公司绝不会轻易放弃。


微信图片_20240821134024执行复议结果反转,我方迎来形势不利



不出所料,C公司很快向郑州中院申请复议。
我们严阵以待,见招拆招,从债权转让的背景、过程以及对A公司权益的影响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论证,强调C公司的申请缺乏法律依据。
我们着重指出,B公司在执行期间转让债权,即便从时间上看,转让行为在前,但这一行为可能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然不曾想,结果却如曹操南下——来得凶,败得惨......
2021年1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郑州中院作出裁定,撤销了某区法院的异议裁定,支持C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

郑州中院认为B公司在东莞第二法院参与分配函送达前已将债权转让给C公司并公告,执行实施机构据此作出裁定且载明送达生效,某区法院撤销裁定不当。


微信图片_20240821153009

执行监督再次反转,案件暂时柳暗花明


列车到站,整理行装。回忆戛然而止,新的序章从此刻开始。
既已登场,谈何身退,来则安之,且战且歌。
拿到郑州中院复议裁定的当下,我们就已经决定了要提出执行监督申请。再审可以败,但不能退!坚持未必如愿,但仍须一试!
这一过程充满挑战,我们对整个案件进行了更为深入、全面、透彻的梳理和分析,查阅大量法律法规及参考案例,认真撰写申诉材料。
在河南高院庭审中,我方重点表达以下观点:
  • B公司转让债权,早于执行立案公示,导致执行中权利关系不明,影响A公司预期及执行秩序;
  • 涉案债权于2020年6月被东莞第二法院冻结,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在此期间转让债权,违反规定,损害申请执行人权益;
  • 转让发生在二审期间,不符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时间条件;
  • B公司以50万元低价转让400余万元债权,规避执行意图明显,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2019)豫0102执6147号之一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剥夺当事人复议权利。
综上,我们认为,C公司变更申请执行人不合法,相关裁定应撤销。
2021年8月,河南省高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撤销郑州市中院的复议裁定,维持某区法院的异议裁定。

河南高院认为东莞第二法院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参与分配函给郑州某区法院时,B公司是申请执行人,区法院应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之后C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区法院不能审查变更,否则违反协助执行义务规定。


微信图片_20240914111237

   第二轮执行异议、异议之诉之战,我们逐一击破


C公司再审铩羽而归后,并未偃旗息鼓,而是剑指东莞,开辟第二战场,向东莞第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2019)豫0102执6147号案件执行到位款的执行。
本案承办法官向我方坦言,在其二十余载执行审查工作经历中,从未遇见过像我方这般执着的申请执行人。
也正因如此,承办法官起初对我方所呈河南高院监督裁定书的真实性满腹狐疑,直至与河南高院承办法官直接沟通并得到亲口确认后,才打消疑虑,予以采信。
2021年12月,针对C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东莞二院认为,尽管C公司有债权转让协议及和解协议,但河南高院终审裁定已确定(2019)豫0102执6147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仍为B公司。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案执行款项权利人应为B公司,C公司债权转让协议不能排除执行,其异议理由不成立,驳回C公司异议请求。当事人若不服此裁定,可按相关程序处理
此后,C公司又向东莞第二法院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我方积极应对,逐一对B公司的异议理由进行有力反驳,从债权转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执行程序的规范性等多个角度进行深入论证,指出B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2年9月,东莞第二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执行款项权利人应为B公司,东莞二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C公司与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存在规避执行嫌疑,其提起诉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C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侨发公司负担。

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过程中因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图片_20240914111245执行和解化干戈,握手言和谱新篇


随着我方在诉讼中的节节胜利,案件进入执行实施阶段。卫姜姜律师积极与执行实施法官沟通协调,最终法院向C公司送达了执行回转裁定,此过程之艰辛,绝非三言两语可轻轻揭过。
在这场长达三年的法律鏖战中,C公司始终坚定不移地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其全力以赴、执着到底的精神值得肯定,堪称是一位可敬的对手。
在此过程中,C公司虽未轻言放弃,但面对法律事实,他们展现出了理性与务实的态度。
而我方在占据优势的情况下,也展现出了足够的气度与格局。为了寻求更为妥善的解决方案,推动款项尽早顺利归位,最终我方当事人与C公司以180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回首这三年的交手历程,这一路,诸多挑战,复议之殇曾如阴霾蔽日,高院改判如梦幻泡影。然团队如磐,纵前路幽晦无尽,亦必以决绝之姿奔赴终点。虽知前路难行,仍持“虽千万人吾往矣”之勇毅,于无望中坚守,希冀暗夜之中,亦有璀璨星光。
在时光荒芜的站台,案件如迷宫,沉默般待解,一年,两年,三年......或更久的徘徊,我们是执着的寻径者,信念未改。因有团队,似众木相依,筑梦为林,如星群在夜空中彼此守望。
三年法律激战,泽执团队以专业和坚韧诠释法治精神。从郑州到东莞,一路拼搏,终得公正。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