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苏泽执律师事务所:曾文庭、谢兵
执行业务在刚刚过去的2021年有哪些不同于往年的新机遇、新挑战和新变化?
不同的执行团队可能会因为各自办案经历、团队发展、聚焦行业的不同而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答案。
在泽执团队2021年的执行办案中,我们感受到的变化主要有两个,并且我们相信,这两个变化将会成为2022年以及未来几年执行业务中的2个必然趋势。
其中一个变化,便是被执行人破产概率及破产速度的快速提升。
被执行人破产后,执行法院将会中止执行,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将会全部解除。债权人只能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获得极低比例的受偿,经济损失极大。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将从泽执团队2021年执行办案中的真实经历来为大家还原一幅被执行人破产的小范围图景。
一、2021年,我们在执行中遇到的破产现象
1.破产比例高:共13个被执行人破产,破产比例近10%
2021年,我们在执行中共遇到13个被执行人破产,分别为(按照法院受理时间排序):
- 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 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
- 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整个2021年,我们代理的200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共138个,在执行中破产的被执行人共13个,破产比例近10%。
如此高的破产比例在我们前些年的执行办案中从未经历过。
2.破产速度快:7个被执行人,在我们签约代理6个月之内破产
2021年,我们一个非常直观的感受是,被执行人破产的速度常常让人措不及防。
在这13个破产被执行人中,有7个被执行人被法院受理破产的日期,距离我们签约代理案件不足6个月。
其中天津第三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我们与客户签约后的1个月后即被法院受理破产。
而这些在短时期内破产的被执行人,在我们签约代理阶段都还拥有较强的履行能力。
3. 区域分布不均匀:约43%的破产案件集中在江苏省
2021年我们遇到的13个破产被执行人,浙江省(按照受理破产的法院所处省份)3个,江苏省、湖北省、广西省各2个,河南省、湖南省、云南省、天津市各1个。
然而这13个破产被执行人不足以反映全貌。
为了给大家呈现出更为客观、全面的破产受理区域分布图,我们通过Alpha案例库对2021年带“破”字案号的案例进行了检索,共检索到9438个案件。

通过可视化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2021年全国破产案件的受理区域呈现出明显的数量差异。仅江苏省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就占到全部破产案件的43%。
二、13家破产被执行人涉及案件的回款情况
我们代理的以这13家破产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30个,我们在其中3个被执行人破产前实现了7个案件的执行回款,回款金额共计3000万元。
这3个被执行人分别为:
1.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西华南建设”)
我们共签约2个以广西华南建设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分别为:
案件1:广西某建设劳务分包公司VS广西华南建设(足额回款),签约时间:2019年7月8日。
案件1签约后,我们即刻向执行法院提交3条财产线索,并协调法院快速采取执行措施。
2020年5月13日,待其中一条财产线索具备履行条件时,我们帮助当事人实现了148.67万的足额回款。
案件2:陈某VS广西华南建设(未回款),签约时间:2020年8月17日。
案件2签约后,我们分3个批次共推出8条财产线索,且这8条财产线索均被法院采取了冻结措施。其中有两条财产线索格外优质,执行回款的可能性很高。
然而,2021年2月26日,在这些财产线索的履行条件成熟之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西华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我们在此之前所做的努力全部清零。
2.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苏天腾”)
我们共签约8个以江苏天腾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分别为:
案件1:上海某物资公司VS江苏天腾(足额回款),签约时间:2017年11月10日
案件2:启东某商砼管桩公司VS江苏天腾(部分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1月10日
案件3:安徽某商砼混凝土公司VS江苏天腾(未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1月11日
以上3个案件签约后,我们分别推出了若干条财产线索。其中,江苏天腾对江苏某置业公司的在诉债权线索同时被以上3个案件所用。
我们按照签约顺序分别对该线索进行了冻结。在冻结顺位上,案件1抢占了首封顺位,案件2、案件3因为签约时间稍微,排到较为靠后的冻结顺位。
2020年1月,上述债权线索的履行条件成熟,案件1实现了本息650余万元的足额受偿。
但遗憾的是,案件2的冻结顺位因为债权余额不足,最终只执行回款195万元,回款率约65%。
而案件3的顺位已无债权余额,最终未能实现回款。
案件4:阜阳某石方工程公司VS江苏天腾(未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7月2日
案件5:阜阳某防水材料公司VS江苏天腾(未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7月18日
案件6:阜阳某建筑机械公司VS江苏天腾(未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7月18日
案件7:宫某VS江苏天腾(未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7月18日
案件8:黄某VS江苏天腾(未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7月20日
以上5个案件签约后,我们分批次推出了若干条财产线索。
但因为线索变现周期较长,未等到我们清除掉执行中的所有障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于2021年3月2日裁定受理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因此以上5个案件均未执行回款。
3.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徐州匠铸”)
我们共签约6个以徐州匠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分别为:
案件1:滁州某混凝土公司VS徐州匠铸(足额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3月19日
案件2:新疆某钢铁公司VS徐州匠铸(足额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7月10日
案件3:青海某混凝土公司VS徐州匠铸(部分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7月30日
案件4:濉溪某五交化公司VS徐州匠铸(足额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8月10日
案件5:上海某融资租赁公司VS徐州匠铸(未回款),签约时间:2018年9月20日
案件6:夏某VS徐州匠铸(未回款),签约时间:2019年5月12日
以上6个案件签约后,我们分阶段推出若干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徐州匠铸的财产线索一直保持着充足、稳定的状态。
通过不同的财产线索,案件1于2018年3月19日实现了720余万元的足额回款;
案件2于2018年7月10实现了480余万元的足额回款;
案件3签约后,我们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了优质财产线索。但执行法院因为各种原因,对这些财产线索采取查封措施的时间较为迟缓,导致查封顺位靠后,最终仅实现24万元的小额回款。
案件4虽然签约时间晚于案件3,但执行法院快速对我们提交的财产线索采取了执行措施,顺利于2018年8月10日实现了770余万元的足额回款;
案件5的情况与案件3类似,执行法院的执行进度较为缓慢,特别是有一条财产线索涉及到政府项目,执行法院多有顾虑,迟迟未能对该线索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遗憾错失了执行最佳时机。
案件6在执行过程中,夏某与徐州匠铸未经过我所同意,私自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冻结。但徐州匠铸并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2021年9月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5、案件6最终未能执行回款。
三、如何在被执行人破产前实现最大比例的回款?
以上13个破产被执行人涉及的案件总标的约2亿元,我们在这13个被执行人破产前的回款总额共计3000万元,回款比例约15%。
这个比例显然远未达到被执行人破产前能够回款的极限。假如这些未能回款的案件能够具备以下3个条件,我们相信总回款比例必有明显提升。
1.判决生效后,快速签约代理
我们在被执行人破产前成功回款的案件,均为查封顺位在先的案件。
我们有7个案件的签约代理日期,距离被执行人破产日期不足6个月。
而这7个案件的签约代理日期距离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时间,平均为16.71个月,时间最久的一个案件为33个月。
如果这些案件我们能够更早一些介入采取执行措施,最终的结果定会有所不同。
不仅仅是以上几个案件,我们代理的多数案件在签约时,法律文书生效时间都已超过一年。
这一方面提醒我们,未来需要采取更快的方式完成签约;
另一方面,也提醒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尽快寻求专业执行律师的帮助。
甚至,在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应果断起诉,争取尽快拿到生效判决,进而尽快回款变现,以防被执行人破产的风险。
2.克服执行中的分歧,不放过任何执行时机
一些案件原本有机会在被执行人破产前回款结案,但却因为执行中的分歧而错过了最佳执行时机。
这是非常遗憾的事情,但也是可以避免的。
比如徐州匠铸建设有限公司在破产前,我们手中共有6个案件,其中3个案件足额回款,另外3个案件都是因为执行中的分歧而未回款,或者未全部回款。
而徐州匠铸在当时的履行能力尚佳,因此这3个案件也成为我们永久的遗憾。
执行中出现分歧,多数情况下首先需要解决信任问题。
比如执行律师需要通过专业能力及沟通能力赢得承办法院和当事人的信任,而当事人也需要在关键时刻信任执行律师的判断。
只有多方合力解决好执行中的分歧,才能不错过执行中的任何好时机。
3.把握好“破促执”的应用尺度,预防真破产
“破促执”,即在执行中通过申请被执行人破产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或主动和解,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方法。
往年,我们都会通过“破促执”实现若干个案件的和解或执结。
但2021年,我们通过“破促执”并无太大的收获,反而直接引起武汉天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
一方面,是因为2021年被执行人经营状况恶化的速度普遍较快,的确有更多的被执行人资不抵债。
另一方面,因为全国很多法院放宽了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破促执”引起法院受理破产的概率明显增高。
“破促执”的目的是以破促执,并不是真要被执行人破产。如果被执行人真破产了,对于执行律师和当事人来说,可谓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所以我们要提醒自己以及其他的执行律师,未来在执行中应更加注意“破促执”的应用尺度,在应用之前需要更加全面地了解被执行人的经营情况及经济状况,更加准确地评估、预测被执行人破产的可能性,防治被执行人真破产的发生。
在执行中,我们无法避免被执行人破产的发生,但执行律师和申请执行人却可以主动作出努力和改变,争取在被执行人破产之前更快地实现更高比例的回款。
希望此文能够帮助执行律师和申请执行人更加客观、理性的看待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破产的发生,以及更加积极、主动的防范被执行人破产所带来的风险。